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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个月前入职,2月5日试用期满。当时谈的年薪(月薪×14,转正后给一笔签字费),现在公司财务紧张,项目调整,过年期间临时通知,1月30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给我转正并解除劳动合同。我在年底也没有拿到所谓的13或14薪,签字费公司更是不想给。我想咨询 1.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拿到12万签字费 2.如果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我可以申请n+1的经济补偿吗?是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因为实际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三倍),还是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

劳动纠纷
2020-02-13 16: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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