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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房子在2009年1月22日出租的,房客到2009年1月26日的时候和我提出因家中有事不想出租了,我们签定的是半年合同,3月一付款,房客支付了我3个月的房款和300元的压金,合同规定如果房客不想租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这样我按合同收他一个月的租金和300元的违约金,请问这样合理吗?请问我应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
2009-01-28 15: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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