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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动者,由于受疫情影像,国家法定节假日延长到2月10号,但是我公司综合判断,2月10号也不能复工,故选择在家办公方式。但是公司以我的工种不适合在家办公为由做出2月份只给工资30%的薪资。而且还是从本月开始。我想问一下这样合理吗?不是国家规定假期就是到10号吗?那么10号之前是不是工资正常发放。还有做出薪资30%的调整是否合理?我是否应该对公司提起劳动赔偿。成功率能达到多少?对了我们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我可以提起诉讼吗向劳动局?

行政纠纷
2020-02-13 23:22:2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缴纳社保基数与工资总额的关系:社保应该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缴纳,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纳,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300%缴纳,在两者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应该对比社会平均工资是否低于或者超过社平工资的60%或者300%,如果在两者之间,应该按照实际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填报,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不按时足额缴纳,是要接受处罚的。
    一、社保缴纳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发的工资作为社保缴纳的基数。
    二、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补助津贴、绩效工资等。
  • 公司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1、缴费标准: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缴费);
    2、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3、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4、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5、工伤保险:以从事行业风险确定比例单位0.5%、1%、2%;
    6、生育保险:单位0.7%(有的地方是1%)
    职工享受单位办理社保参保,是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原来单位的社保不停,在同一城市,你单位就是想办理也办理不了(得先停再续)。
  •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储存、支付等业务;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办理其他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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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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