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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父母属于再婚家庭,在我4岁的时候我父母结的婚!今年我26岁,至今父母分居5年了!从法律上讲应该可以判离婚。但是他们想协议离婚,我想了解一下一次性给予我继父一笔钱能否(再协议里注名)解除父子关系及赡养义务!这样合法吗?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公证后继父还能以别的理由向我母亲和我要其他费用吗? 帮忙解释一下!

婚姻家庭
2009-02-01 18:23:3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注明财产分割,当然也可以注明你所提到的一次性补偿; 2、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父子关系及赡养义务,因此你这样做完全合法有效; 3、若公证后你继父还以别的理由向你母亲和你要其他费用,你可以不必理会。
  • 协议有效
  • 因为你与继父没有血缘关系,依法可以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有效,可以公证.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1988年1月22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陈珍芳四岁时,其生母与陈云飞再婚,陈珍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一九五八年,陈云飞因历史罪行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一九八四年退休回家。一九八七年四月陈云飞与陈珍芳生母协议离婚。陈珍芳遂起诉要求与陈云飞解除继父女关系,陈云飞表示同意。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陈云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由于继父女关系的当事人是你和你继父,最好是先由你与继父订立一个附条件的解除继父女关系的协议,约定在继父与你母亲离婚时生效,公证不是必须的程序,但公证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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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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