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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男性,1951年出生,1990年进入西安某合资制药厂工作。1996年9月当事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当事人因个人问题一年未在药厂工作,但并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药厂也未通知当事人是否被除名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离开期间,还通过药厂缴纳保险。2001年1月,当事人回到药厂,药厂要求与当事人签订短期合同,一年一签。2003年,药厂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说因为当事人以前在从事销售工作中,有一笔欠款未收回,总额为2.6万,要从当事人的工资里扣除。当事人觉得不合理,但药厂说如果不同意就不再续签合同,无奈之下未提出劳动仲裁。2006年底,当欠款扣除完毕后,药厂通知当事人不再续签合同,此时,距当事人退休年龄仅剩4年时间。 请问: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已终止?可否就药厂提出终止合同一事要求赔偿? 2 以前克扣的工资可否追回? 谢谢! 现在的问题焦点在于,虽然当事人已经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一年未在单位工作,虽然当事人和单位都未进行离职或者除名的手续(档案、保险关系依然在单位),当当事人重新回到单位时,前面的合同是否依然有效?单位要求当事人签短期合同(一年),是否影响到原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07-01-03 17:22: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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