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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街骑的是电动车,在经过一个小路口时一个3岁的小女孩从拐角处跑了出来,结果我来不及刹车,碰倒了小女孩,我立即拨打了100和120,和女孩的家长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没什么问题,观察72小时后就没问题了,因为我的电动车没上牌照,应该是我的全责,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个警察把我的身份证和电动车暂扣,因为过年期间交警队不上班,所以喊我2月2日去找他,他当我的面打电话给小女孩的家长,如果家长说女海没什么问题并同意解决此时,就可以消案,并归还我身份证和电动车。但后来我听朋友说,必须要和受害人签定民事调解协议才可以消案,否则在2年内无法消案,如果2年内小女孩身体有什么问题的话,他的家人还是可以找我,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我想请问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请给予解惑,谢谢!

交通事故
2009-01-26 00:39: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都有一定道理,但说的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交警说的销案只是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了,包括不再进行调查、认定和调解,也不对你进行处罚了,但并不影响对方继续主张民事权利。你朋友提议签个协议当然好,但即使签了协议,也只是解决了现在已经发现的问题和已经明确的损失,将来如果发现现在没有查出的伤,并能够证明是这次事故导致的,对方有权在发现后的一年内向你主张权利,即使是签订过协议仍是这样,因为这是新的损失,不包括在协议之内,就算对方同意在协议中写上将来不再找你的内容,但仍有权在发现后的一年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由于内容显失公平,法院会支持撤销或者变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