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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7年3月于江西逸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11月拿到了钥匙(比合同晚1个月,开发商已做了赔付)。购买时,开发商提供了免除半年物业管理费的优惠条件。08年,为了确保无人进入室内(房屋是6层的第6层),我将窗户和凉台都加装了防护窗,除此之外,未做其他装修,购买时也缴纳了装修保证金及垃圾清理等费用,从购买起也一直未入住。优惠期过后,物业要求我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我已按100%缴纳过一次物业管理费用)。 在和物业签订的合同里提到,“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元”(全额是0.4元)。缴纳费用的时候,物业说我已经装修了,不能享受这条优惠。 我想知道,空置房屋的概念是什么,我从未入住,缴纳全额管理费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合理,这种情况下以什么标准来缴纳物业管理费。

损害赔偿
2009-01-29 16:13: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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