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向你讲明的是,自你们
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你们离婚期,你们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双方各自的收入都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月-3月,虽然你们没有经济来往,但是,你们还未到离婚手续,因此在法律上还属于夫妻关系,在此期你妻子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仍属于你们
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再以此起诉你妻子,对执行你的案子来说没有多大影剧院响。 现在你需要查明的是,你妻子的那个债务到底是何时的债务,如果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那委法院列为你为共同执行人是没有错的。如果不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那委法院就不应列为你为共同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