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办理具体如下:
1、提交
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
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