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业务员的合同都是到12月31日到期的。公司由于换高层所以把下面业务员集体换掉,于是表示跟我们业务员合同到期后都不续签合同。但是公司跟我们协商,出具了一份说明,说明上面写明公司会在12月29日支付给我们多一个月工资和全年新客户销售提成的!公司有盖广州分公司公章跟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和我们业务员的签名!但是说明上面就注明在12月31日前业务员要把公司财物交还给公司,我们都没有欠公司钱,但是有些发票因为客户联系人暂时联系不上而无法确认,公司就以这个理由在29日并没有支付说明上面的款项,并且就算有些只是剩下一张发票没有确认都不给,这个公司是他们的日本公司!请问他这是劳动纠纷还是合同纠纷!现在这样的事实请问这个公司是否已经违反了29日支付的协议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