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
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
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