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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人事主管同意了,近期,我找主管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她那边说不着急离职。针对这种情况我在2020年1月25日就可以算自动离职了吧。针对目前情况,我有两种想法,希望律师能给我一点建议。 1、2019年度加班、年假修完后,公司不办理离职手续,我一直请事假; 2、直接告知主管年后不来上班了,若到时给我寄旷工函,或者给我办理辞退,我提出劳动仲裁。 另外,还有一点疑问:从提出离职到正式离职的这一个月时间里,包含未休完的假吗?

其它综合
2020-01-19 08:00: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依法辞职
  • 1、被公司辞退拒绝赔偿需要准备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据,工资收入证据,仲裁申请书等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1、劳动法没有旷工和离职的规定的。旷工和自动离职一般由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下,内部制度规定。2、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旷工按工作日论。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 休息日安排加班,不去不算旷工,但应当知会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去,不算旷工。
    但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不参加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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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