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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离婚两年了,孩子9岁归男方抚养,财产全归男方所有,我们口头约定女方不出抚养费,现在男方要再婚,说怕影响孩子跟后妈的感情,尽量让女方不要见孩子,请问男方是监护人有权利不让女方见孩子吗?

民事相关
2020-01-17 15:08:5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即使不是监护人,女方也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 您好!是不可以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
  • 您好,这个理由无权阻止女方探视子女。
  • 您好,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您好,这样的约定因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便达成了也可能被确认无效。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义务,同时也是权利。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没有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所以,如果您不配合女方实现其探望权的,女方是可以起诉的。因此,建议您作为成年人,尽量自己协调好相关的问题,正确引导孩子对待父母的关系及生活。如果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生效后,您要还是不配合执行,法院是有权利对您进行处罚的,为了不必要的麻烦产生,建议您可女方协调沟通好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避免影响孩子的健康的心理观念的养成。
  • 抚养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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