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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上个月,一天晚上我和朋友没事做,然后我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个卖淫的地方,然后我和朋友去了,和卖淫的是在我微信上谈的价格,然后发给我发的位置,到了他们那个地方,我因为害怕没有嫖,朋友嫖了,这种情况,我算介绍卖淫嫖娼罪或者说组织嫖娼卖淫吗?我们当时没有被抓是昨天他们卖淫那个窝点被警察查了,然后昨天派出所的叫我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婚姻家庭
2020-01-10 13:07:3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你好,通过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是不构成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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