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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简称带头人召集人合伙投资做生意,但在这个项目启动之前,在大概一月份的时候他和另外两个人(简称甲乙)已经跟他人合伙做这个项目,投资了十几万做一个软件,后因他人不做了,然后就做不成了,现在的情况就是,这个带头人召集的新伙伴合伙(是四月底五月份)做这个项目的时候,然后也带着甲乙一起来跟我们合伙,但是甲乙并没有出资,而是说已经出资了,钱在他手上拿着,事后项目启动了,带头人说甲乙的钱拿去做那个十几万的软件了,我并不知情,股东会也没有商量过这个事情,多次询问要求拿出凭证或者合同那些都没有,但是现在这个十几万的费用要算在我们这个项目里,最后一次追问,发了一份合同和两份收据,但是我查过那个软件公司,是近期才成立的,还不到三个月,收据一张是2019年一月份支付的第一笔款,第二款由于太模糊看不清,但不是同月,但是奇怪就在这里,这两张收据的编码是连码的,而且没有开票人和经手人,仅盖了章,能做十几万软件的公司应该不小吧,这些小细节怎么会如此粗呢?请问是否存在作假这个因素呢?还有就是我应不应该承认这笔钱这笔支出呢?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其它综合
2020-01-09 08: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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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