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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婆四个子女,房子继承权四个子女都有份,如果外婆立遗嘱,只有两个儿子有继承权,那么这个法律合法吗?

继承
2020-01-07 14:06: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遗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合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我们在这里重点讨论一下实质要件。第一点遗嘱人须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会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二点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注意:而非整个遗嘱都无效。)。第三点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如果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注意这个时候遗嘱原则上也是有效的,原则上只是做了法律的强行性限制)。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四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做出处理与安排。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也就是说非属于他个人的合法的财产),遗嘱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注意是该部分无效,而非整个遗嘱无效)。第五点,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根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您外婆的遗嘱是有效的。
  • 如果有遗嘱,就要按遗嘱继承,分配遗产,只要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遗嘱合法,当然可以
  •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然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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