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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婚前1999年独立一次性购买单位优惠房,于婚后2000年办理房产证,初始登记仅提本人身份证和不动产购房发票,在办理过程中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要求添加丈夫为共有人,在未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及共有人签字的情况办理成共有房产。现2019年法院工作人员说本人的房产权属是违规办理,属错误登记,请问已超起诉期限了吗?错误登记的起诉期限属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年的限制?

行政纠纷
2020-01-07 14: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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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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