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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未造成伤亡故对方逃逸了 可以要求对方赔修车的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
2020-01-08 20:27: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费用,需要根据个体的差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计算。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做四点:停车,报警,抢救伤者,报保险。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错、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可以在各方自愿的情况下寻求调解。自己一方人员受伤的,遵医嘱,积极治疗,对方是否垫付遵循遵循自愿,出院后及时复印病历,可委托律师审阅证据材料,出具赔偿项目清单和赔偿方案,为和解、诉讼做好准备。自己一方车辆等物品受损的,及时、合理的安排维修、评估。残疾、三期鉴定、车损价格、其他无损价格,可以通过律师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如果发生轻微剐蹭,各方能够当场对赔偿价格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可以当场和解,终结案件。如果涉及较重人伤,或者重大人伤、车损的,建议严格走交通事故报案、鉴定、评估、调解或诉讼程序。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适用有工作单位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
      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计算。
     3、受害为个体工商户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或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据,如纳费证明等)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 如果受害人没有正式工作,则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法的。但是如果受害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在无工作期间仍然有经济收入,则仍得到赔偿误工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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