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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申请桃花饮商标,复申被驳回了,复审的理由:申请商标系独立思考创作;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清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己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以为,申消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了申请。请问我能起诉吗,

损害赔偿
2020-01-04 09:32: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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