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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朋友现在一个公司里面上班,在6月12日(星期六)晚上的时候过来我这边玩,刚好那一天下午他们公司里有一个女孩子丢了一个钱包,而她又没有证人在旁边,昨天他们公司把当天的事情经过在公司的网站里公开了,全部内容含沙射影,矛头直接指向她.搞得我们极度端苦恼.公司的人都用异样的目光看我们.希望大家能够教我该怎么做?是不是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损失?[em00]

其它综合
2004-06-20 17:30: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内容:
    赖专员:
    您好!
    今天二次接到你发来的关于业务部生产组员工黄小琴钱包丢失一案的E-MAIL,公司管理部及警卫科极度重视,在此警卫科就将此事向你汇报.
    6月12日(星期六)晚上六点左右410业务部生产组员工黄小琴到管理员报案称其钱包丢失,当时宿舍管理员便随其到宿舍调查,当时员工宿舍关无其它人,据黄小琴介绍说.另有一人小李在浴室洗澡(浴室在410隔壁),于是管理员要求其在宿舍等待小李返回.并对其进行调查.黄小琴当巨绝.当时,黄小琴用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并称要向110报案.于是有宿舍管理员反回值班室.并警卫科组长陈玉林报告此事.
    报到报告警卫科组长李玉林对此事高度重视.并亲自带一机动班警卫徐清良到黄小琴宿舍对此事进行调查.
    6月12日7:00左右,110到宿舍旧车棚,警卫科人员陪同黄小琴到车棚查看.(车棚在宿舍下面)
    此案转由110处理
    6月13日,该案由110转至刑警大队进行调查.
    6月14日,警卫科向管理部专员报告黄小琴钱包丢失一案.管理部专员极度重视.并要求警卫科全程调查并配合110调查此案
    6月15日警卫科班长高军再次到黄小琴处,对此事进行调查.当晚又由宿舍班长陈秀丽及门禁班长李昌平对此事查到23:00
    6月16日晚宿舍班长陈秀丽及警卫科组长李玉林对此事调查到23:00
    6月18日宿舍班长陈秀丽再次至刑警大队询问此案进展.
    其间,刑警大队多次他们己立案调查.,但是调查期间巨绝提供任何相关调查情况记录
    6月18日下午,刑警大队通知要求当事人黄小琴到大队接受调查.
    刑警大队对黄小琴进行询问记录.黄小琴称其6月12日上午10:00左右于福州提取人民币1000圆并到福州某处缴纳报名费140圆.钱包里有几百圆及二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直至下午13:00左右才回到宿舍.当时宿舍里并无其他人.反回宿舍后.其将包放于床头,(据其称钱包放在提包内.)并用被子盖住了.便吃其带回的便当.14:00到休息室看电视遇到其室友曹月娥(我的女朋友).,大约十分钟之后.曹月娥回宿舍拿纸上洗手间.便返回宿舍睡觉..另一室友李红英天当日早晨9:00左右出去爬山到下午16:00返回.回到宿舍后,见室内只有黄小琴一个人在睡觉.便叫醒她.而后自己去洗澡了.黄小琴起床之后到洗手间洗刷,回宿舍时,曹月娥也回到宿舍.之后.曹月娥便外出了.黄小琴便去看电视.当时据曹月娥称其于宿舍楼处遇到李红英从网吧回来.李红英回宿舍后,仅有其一人约十分钟后,黄小琴由电视房里回来宿舍.取钱吃饭时发现钱包不在.便将其事告诉李红英后,其下来找宿舍管理员.以上案件的全部经过.
    这件事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公司便发出公告,便全公司几万人都知道此事.有名有姓.给我女朋友及另一位女孩子造成了极度大的困扰.其中当事人还要求我女朋友和李红英写下保证书.希望能给予解答.谢谢!








    [em00]
  • "含沙射影"?如果人正就不怕影子歪。只要不是明显地指向你的女朋友,而自己又是清白的,就不要对号入座,免得自寻烦恼。
  • 可是公告里面有指名道姓啊,全文只提到她和与另一位同事的名字啊.[em00]
  • 公司将此事在网上公布的做法是不妥的。如果所述属实的话,则曹李二人存在嫌疑,从描述来看,由于描述很客观,所以我个人认为仅此来看不应构成对曹李二人名誉权的侵犯。
  • 可是人言可畏啊?我们受不了这种眼光,一定要告他们公司.请问胜算大概是多少啊?告他们什么?[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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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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