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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一年在公司任职车间主任助理,工资是5200元每月,现在突然调换岗位,工资为4000每月,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望告知为谢!

合同纠纷
2019-12-29 17:05: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司的行为相当于是降低了你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不同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就。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追问:介于换岗降低工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解答: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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