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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高温津贴没有,向什么部门反应

劳动纠纷
2019-12-30 19:14:2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 可以向劳动部门去反映的,
  • 可以求助劳动部门办理的
  •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高温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据此,高温津贴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 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各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广东高温津贴标准
    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广东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二)上海高温津贴标准
    企业在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三)北京高温津贴标准
    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北京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段为:6月至8月。
    (四)山东高温津贴标准
    1、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其他省份高温津贴标准:
    江苏
    山西
    浙江
    天津
    宁夏
    海南
    湖北
    重庆
    江西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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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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