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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3%,并约定由谢玉为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同借款期限一致。原告提前在借款中扣除了利息10万元,向被告转款90万元,借款到期,碍于朋友情面,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直至2018年1月10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债权债务
2019-12-27 22: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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