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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 (2)应付账款包括: 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债权债务
2019-12-26 2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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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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