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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分为1000股,每股1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希望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到1500万元人民币,因此决定在2011年8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7月30日,董事长用传真给公司的股东发出通知,告知他们临时股东大会的日期以及将要表决的事项。有4位股东出席了的8月份的股东大会,他们总共持有100股。其中共持有70股的两位股东投票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其他两位共持有30股的股东投票反对增加注册资本。A持有科龙公司原 1000 股中的 600股。科龙公司给股东的通知中注明了召开会议的原因。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了增资决议。此外,他们还决定除股东 A外其他人都有权按照他们原来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A认购新股的权利被排除,原因是认为他已经持有大量股份。2011年10月1日,科龙公司按照增资后新的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派发了年度剩余利润。 2011年10月9日,A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要求科龙公司收回已经派发的公司利润,并且按照增资决议之前的股东持股比例重新派发。 A的请求是否有效?

公司企业
2019-12-27 09: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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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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