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开股东会前,在会议记录本上各股东作报到签名.
股东们各自发表的意见均记录在会议记录本上,但会议结束前并没有作出决议或签名确认.
请问这种情况下,会议记录本所记录的发言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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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公司若是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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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没有效力的,要以相当表决权通过的决议并由股东签名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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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决议未签名,如果当事人不承认,那么证明效力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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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至于其他证明作用问题,要看是什么案件,一般而言,在针对股东的诉讼中应不具备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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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