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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母亲今年78岁,是岳阳市厂矿企业的退休职工。 近年,我们居住的厂矿小区先后有多家个体保健站进驻,通过各种手段(免费检查、理疗、讲座、赠送小礼物等)唆使老年人购买其产品。 短短的一年多时间,我母亲在其中一家保健站购买各类保健产品4万多元。 我母亲患风湿病多年,腿脚不便,加之年岁高,平时很少出门。但保健院看她买得多,是潜在的大客户。所以时常打电话到家邀请参加他们的各种活动,我母亲表示行走不便,他们就主动派小车上门接送。 12月23日上午保健站又派小车来接我母亲参加活动,10:30左右活动结束。在返回上车的时候,因马路边有台阶,工作人员搀扶她时不慎松手,导致她跌倒摔伤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现正住院治疗…… 请问律师,保健站是否该承担事故责任?如有的话,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哪些方面应予以赔偿受害人?谢谢。

婚姻家庭
2019-12-26 09:09: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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