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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请问: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其中,有效期是指多久?对主要零部件讲,一般讲是三年吗?修理两次,仍不能使用,可否理解成,两次都没修好,消费者第三次维修时可以主张不维修,进行换货、退货吗?

损害赔偿
2019-12-20 22:27: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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