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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湖北的区、市、省三级法院都已,经过了,由于在省法院再审时,其主审法官对于我们提交的用于医疗鉴定中(采信的唯一重要的证据)的最基础“病案资料对比一览表中”(存在有销毁的特殊检查单的状态,但法官采用偷梁换柱和偷换概念的方式在判决书给予答复;在仅一个事实的情况下有两份不同的抢救病案记录的事实,不去甑别和辨别“真、伪”的情况;我们提出要求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的要求被否决,)总之一句话,对于法院判案所采信的唯一依据:庭审都“未经庭审举证、示证和质证”,这个重要的法律环节!像这种情况,我们当事人将如何进行维权?

医疗纠纷
2019-12-19 15: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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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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