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对我公司公司因经济纠纷问题对法院判决书中的部分条款感觉有失公平原则,想请教律师判决书中的部分条款是否妥当,如果不妥,我们该怎么做。 现在我大概描述一下:我公司欠施工企业的款项约1951万未支付,今年4月2日,西宁市中级法院判定我公司给施工企业支付全部工程款1951万及利息90多万(90多万利息是截止判决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还要按年利率24%支付从判决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期间利息。我公司不服向青海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今年12月2日我公司未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施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除了中级法院判决书中的工程款和前期利息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外,我公司又按年24%利息支付了311万的利息和自2019年11月20日起到2019年12月2日以工程款1951万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万元。我是财务人员,刚拿到判决书和施工企业邮寄过来的这些所有金额的发票,想请教律师为什么我们要支付我们在上诉期间不确定情况下的年24%的利息。这样看来就是不让我们进行上诉?我们上诉后等高院的判决书结果下来反倒多支付了311万的利息。我觉得这样对我们企业不公平。请律师指导一下。谢谢您。

刑事案件
2019-12-16 17:57: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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