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国有企业)员工为了帮助其亲属完成揽储任务(其亲属在银行上班),将公司的账外资金60万元转到其亲属银行卡中,一个月以后主动归还,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另外,挪用公款立案标准中的第二条“进行营利活动”是怎么界定的。期待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刑事案件
2019-12-16 13:26:0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此员工将公司账外资金转到其亲属银行卡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营利行为,此员工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其能主动归还,要是也能归还利息,一般会被认定情节轻微,有可能免于追诉的。
  •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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