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一家工厂做了四年多了,现在有急事要辞工走,厂里说没人要提前一个月说,不能辞急工,可是我真的有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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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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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可以先走,不发工资,再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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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你这边有劳动合同么?有买社保吗?可以自离,工厂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克扣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身请劳动仲裁,建议你先跟我们沟通一下情况,我们会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及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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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