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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叙述: 1,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建筑工程A。开工时间2014年9月,竣工时间2016年9月。 2,2015年2月-2017年1月,甲方先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合计520万。 3,2018年1月,乙方委托第三方核定工程造价为1417万。 4,2018年3月,甲方以A及A所占的土地,估价4400万元,先后向丙方、丁方抵押,分别借款1000万,合计借款2000万元 5,2018年5月,乙方起诉甲方,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890万及利息,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 6,2018年6月,法院判决甲方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7,2018年9月,判决生效。 8,2018年11月,乙方向甲方书面主张行使优先权,请甲方配合,但无后续行动。 9,2019年1月,甲方申请重整,管理人认定乙方有优先权 10,2019年2月,司法解释4出台 11,2019年9月,管理人认定A及A所占土地,估价2000万元。 问: 乙方的优先权能不能被认定? 管理员认定后的效力? 丁方的救济措施有什么?

建筑工程
2019-12-17 1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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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