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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因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于2018.8.21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制度加班费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支持。一直和我们打官司,也不和我们解除合同!2019.12月终审判决,判定单位依法支付补偿金并解除合同,单位拒不执行并要求我们全额承担打官司期间单位给缴纳的保险。请问这样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9-12-09 21:47: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至生效判决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公司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追问:今天单位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却是2018年8月,也就是我们提起仲裁的时间。单位并且要办理2018年8月至今给我们缴纳保险的退保手续,我们找到当地的劳动部门,但是对方却表示无能为力,任凭单位不合理操作。期间因为单位不给我们办理关系转移造成的无法就业,保险断档没人能管。我们想咨询一下律师,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具体是怎么界定的,我们的确仲裁要求2018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拒不执行,期间我们一直和单位打官司,至到2019年11月法院终极裁决,单位败诉,却仍然不支付补偿金,今天只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是今天,是2018年8月。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 判决生效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