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今天单位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却是2018年8月,也就是我们提起仲裁的时间。单位并且要办理2018年8月至今给我们缴纳保险的退保手续,我们找到当地的劳动部门,但是对方却表示无能为力,任凭单位不合理操作。期间因为单位不给我们办理关系转移造成的无法就业,保险断档没人能管。我们想咨询一下律师,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具体是怎么界定的,我们的确仲裁要求2018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拒不执行,期间我们一直和单位打官司,至到2019年11月法院终极裁决,单位败诉,却仍然不支付补偿金,今天只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是今天,是2018年8月。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