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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z,l、w三人分别持股40%、35%和25%。 2012年5月20日,股东w与q签订股权转让合同:w将所拥有的华科有限公司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q;价款15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800万元,支付时间是2012年5月底前,剩下的700万元应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未对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做其它约定。 w于5月28日按约支付了800万元人民币。此次股权转让未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 2012年6月13日,q与z、l、w在南都市大都会宾馆会面。 2012年7月16日,南都市发生了一场百年不遇的泥石流灾害,华科有限公司的资产在这场泥石流中几乎损失殆尽,公司净资产仅剩100余万元,包括剩余物资、净债权、存款和现金。 2012年9月3日,q向w提出返还已经支付的800万的请求,而w则认为股权转让已经完成,q仍需如约向其支付剩下的700万。 w认为q已经参与公司管理,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q认为自己在股权转让期间虽然参加过华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聚会,但那些都是熟人之间的非正式聚会,自己从未参加过什么华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更未参与公司管理。 双方经反复协商无果。2013年4月15日,q以w为被告诉至南都市人民法院。 证据材料: 1、w与q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实质内容以前述为限,不可随意添加) 2、会议记录。被告提供,用以证明原告q已经参与公司管理,股权转让已经完成。(记录用印有“华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记录”的办公用纸;抬头写“会议记录”;内容: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做出了规划;签名:z、l、q;落款日期:2012年6月13日)。原告q认为自己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只是表明自己愿意接受股权转让的愿望。 3、当地减灾防灾部门开具的发生泥石流的证明。。 怎么判

公司专长
2019-12-09 09: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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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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