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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待有96.8海四达集团公司发行的股权证15000元,我按照南通市信访局文件:关于股权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股东的权利。于今年向一审,二审诉讼,要求确权,被驳回。一审法官认为确权满足两个条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股权证上实质要件具备了,少工商登记,少公司内部名册为理由给不支持。实际上内部名册是有的,我在庭审中向法官提出:要求被告提供海四达集团股东名册及改制资料。《公司法》130条规定公司发行内部记名股票,公司须置备股东名册。而我是内部职工股有名字有红章面额的,符合股票的特证,登记是领导的事,普通股东只有交款拿分红的权利。2000年国企又改制整体变更为民营企业。公司领导将职工幕集的现金股返还,並付12%的红利,量化共享股每股1700元无偿强行没收,公司辨称已退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而我们从评估报告中没有看到。因为当时我们职工看到的文件少,被领导们忽悠去了。评估小组及市政府领导对上级文件知悉懂法的很多,不可能把已经量化共享给职工的红利收回,是十四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现在我们股东如何维权?

公司企业
2019-12-05 15:41: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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