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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问一下 就是公司裁员了,通知我们上到12月27号,我是14年10月份入职的,这样的话5年算,多出来的两个月是不是就不算了,还是按半年算,5.5? 还有公司每年都有年终奖的,这样我从年头做到年尾了裁了我,要陪我年终奖吗?

合同纠纷
2019-12-01 00:09: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劳动监察大队解决举报维权
    追问:什么意思? 不太懂 维权什么,我是想了解一下有没有得赔偿我说的那部分
  • 您好!1建议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2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明、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及其拖欠或克扣工资额25%经济补偿金;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经济补偿金;5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8可以到劳动稽查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或相应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裁员(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   应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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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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