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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底我去了一家日料店做服务员,本来谈好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每天一百块,试用期后每月四千加推销菜品的提成,但是试用期结束后,该店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十一月中旬我提出辞职并说明十一月做完就要走,该店就以我提出辞职未提前30天为理由,不按之前说好的工资给我,说按一天一百块给工资并且不给之前说好的提成(这个有录音),另外还以各种理由扣分扣钱,这种不签劳动合同还克扣工资的情况我可以向劳动局提出仲裁申请赔偿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胜算大不大?

其它综合
2019-11-24 13: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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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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