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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的时候在我们在老家集镇上购买一处自建房(国有土地),两证齐全。在购买合同中写明了出售房屋和地皮的四界(范围)。在原有房屋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外加房屋滴水处起3米做作为赠送部分。由于对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有区别,当是也不懂,在办理新两证的时候只是办理了过户,未将赠送部分的土地面积进行过户到我名下(赠送部分仍在卖家名下)。当是为了少交转让费之类的费用,就另外钱了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现在卖家反悔不认赠送部分,理由是还在他名下。请问现在该合同中陈述和商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卖家强行占有承诺赠送的部分,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损害赔偿
2019-11-14 1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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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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