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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工作是服装设计师,在这家公司面试谈好9000一个月,面试老板说做出一件衣服,老板觉得可以就过了试用期,试用期100一天,我的第一件衣服第二天就做出来了,辞退找我谈话的时候说想要我减少工资在她家干助理,我不同意,问工资结算的时候就只想给我100一天,说我做出来的衣服不属于我的款式,我在他家上班什么款式都没出,说我在公司几天什么都没干就一天到晚坐着,但是我说了我做的事情,老板又觉得都是我应该干的,我觉得不管事情该不该我干,她不能否认我的工作,我一共上班包括星期天11天,还说试用期星期天没有工资,就是10天,我跟老板说前两天可以试用期算,但后面的8天,就要按照我的正常工资算,老板不同意,还老是不回微信,就是不想给,这个情况我可以要回我的工资吗

合同纠纷
2019-11-17 03:23:3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是不服的,申请劳动仲裁。搜集证据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最低限,没有任何规定说试用期工资就是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相议就提出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时,劳动者应当并且有权提出异议。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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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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