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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号晚出的事故,我方是小车,另一方是摩托车,当晚我方车辆掉头,掉头时没看见后方有车,刚要起步看见摩托车就踩刹车了,摩托车就倒地了,然后摩托车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没事,可是到今天已过去三天了,交警持持不出定则手续,我方走保险,可是交警不定责,我不能提车,怎么办,我要找谁才可以提出车,还有交警持持不定责,又是什么原因,交警不出定则书,违背自己的工作岗位了吗

交通事故
2019-11-14 09:21: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一般10日内出责任认定,可以再督促一下。
    追问:张律师,那我是给交警打电话,还是给摩托车方打电话,会不会越打电话,他们越不愿意出责任认定书呢,还有就是十天之内还不出责任认定书,我怎么办
    追问:张律师,那我是给交警打电话,还是给摩托车方打电话,会不会越打电话,他们越不愿意出责任认定书呢,还有就是十天之内还不出责任认定书,我怎么办
    解答:期间督促督促,等几天一般就出了。
  • ;  一、交通事故事实和相关证据  1、事故的基本事实:  上述时间出租车在经六路纬六路路口由东向西经过路口,摩托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两车在轿车正常行驶的车道内相撞。事故发生时交警称,路口录像监控未开启。  2、两车性能及车速鉴定结果:  出租车车速为53km/h。摩托车后轮制动不良。其它均合格。  3、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  证人郑××证明: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  证人杨××证明:事故发生时路口南北方向是红灯。  4、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的陈述材料(各两份)  2007年3月12日,两人的陈述均为摩托车向右转时发生事故。2007年3月15日两人的陈述材料均称摩托车直行。  5、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材料  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  二、关于证据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则证明力明显大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事故现场两位目击证人均指证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都与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且证人与出租车驾驶员无厉害关系,交警部门对该证人证言应当采信。  既使本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交警人员不按证据规则办案,但从日常生活经验上分析,一方面,摩托车驾驶员一方对交警人员的两次陈述自相矛盾,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另一方面,有两个现场证人证明摩托车驾驶员一方不安信号行驶,据此完全能够作出确定各方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交警部门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是:“因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有异议,经本机关调查”。既然已经作了调查,且调查结果清楚、明确,得出的结论却是“无法查清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结论与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自相矛盾。  三、从上述事实及证据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摩托车驾驶员的违反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可见,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  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这里强调的是他人,也就是第三方。保险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全车盗抢险  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或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车上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额内计算赔偿。  四、无过失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五、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车辆停驶损失险  指投保存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额进行赔付。  八、自然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十、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指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赔偿了相关费用,工伤基金是否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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