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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驾驶闽c小型轿车由泉州市区方向往永春县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与正在穿越道路的行人八岁小女孩碰撞,造成八岁小女孩受伤受伤及闽c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黄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交通动态,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之规定。因当事人八岁小女孩穿越没有通信号灯及过街设施的路口路段,未取保安全后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四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1黃某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2.八岁小女孩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像这种案件起诉好还是私了好,因双方对赔偿存在争议,如起诉这种案件对以我方有利吗还是私了好

交通事故
2019-11-13 10:02: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