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具体咨询如下:我是租方,房子押一付三,每月1300,还收了一年2600元的各种管理费维修费等,8月中旬交了清了所有款项。 但在9月初因为工作调离,无法居住,且在9月中旬告知房东,无法在继续居住请赶快出租,现11月房东刚找到一个临时租房的,只退给800元,其他交的年费什么的都不退。 按理说我已经提前告知,是不是房东应该把10月11月以及押的一个月房租和还有交的正年的管理费维修费什么的款项应该退给我的。 备注:房东是二房东(当初签合同说自己是一房东) 合同已经被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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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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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协商,不成我们是可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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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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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