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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口头协议解聘,之后又让我回去上班,原待遇不变,但是工作岗位改变了,商讨恢复原职未果。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11-09 07:56:0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看是否为合法合理使用人事调整权
    追问:怎么能看出出来是不是合法,我是小学语数老师,现在让我去幼儿园教英语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岗。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分析可以发现依法单方调岗的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其核心就是“不能”二字。如何区分“能”与“不能”,并对“不能”充分举证,就是单方调岗积极要件的重中之重。
  • 从使用对象看,口头协议订立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临时性的用工,主要适用的也是短期性、灵活性的劳动关系,两者的适用范围比较类似。  从另一个角度看,口头协议签订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周期都比较短,劳动关系中交易的标的也都比较低,在很多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占交易标的中的比例过大,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来代替。
  •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除外。
      其次,工资方面,单位不得在三期内降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系指标准工资,指排除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之外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也不等同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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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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