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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放贷资金由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签约后,银行将财务部之100万元借给某针织厂,但合同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银行遂不能将100万元返还财务部。该财务部所属的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为什么? (2)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为什么? (3)对财务部的100万元资金银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

证券投资
2019-11-08 08:59: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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