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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这样的,今年春天我在村镇有一所自建房准备出售,没有产权。张某看着买房的人挺多,就交了两万定金,于是我们就谢绝了其他买房者。但是十多天后他说不买了,要求返还定金,协商时我们同意返还一万,他不同意,提交了诉状,法庭协商没成,他一定要原价返还,于是,法院前几天判决我败诉,理由是1.张某是城镇居民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居民不能在农村买房所以合同不成立2.返还张某两万定金3.张某赔偿我的损失(按十多天的租房算)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合同法第8.第44.第52.第56.第58.第60条,土地管理法第14.第62.第63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3,第4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请问这样的判决对吗?希望您能解惑,谢谢

婚姻家庭
2019-11-06 19:35: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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