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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降低工资,最后要求我自己离职,当时只想着办失业保险就和公司签到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内容是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才知道是我入职才一年 时间不长 公司才来的领导想安排他的人进公司 就把我排挤掉,我已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找公司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11-02 14:02: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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