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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铁路运输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铁路设备零件的购销合同,约定零件单价为每件200元,共购买1000件,总价款20万元,2009年2月10日交货,违约金按货款总值的10%计算。甲铁路运输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乙公司人民币5万元作为定金。后乙公司按期交付产品,但提供产品的质量与样品质量相差很远,甲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不同意,甲铁路运输企业为此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该合同是否应解除?谁是违约方?应如何处理本案?

损害赔偿
2019-11-01 1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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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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