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因停电给职工放假1天,随后连续4天安排职工每日加班2小时,没有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职工对企业这种做法很有意见,经40名职工推举代表与厂方交涉,厂方以连续4天每日加班2小时未超过法定周工作小时数为由拒付加班费.无奈,职工推举3名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连续4天共加班8小时的加班费.
请问律师大哥大姐
(1)我企业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我企业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理由是否成立?
(3)我企业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4)对这一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组成仲裁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