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都算。现代的产科技术,能让绝大多是难产的孩子正常出生。颅内出血经常见的原因有俩:产钳等暴力或难产处理不当,缺氧时间过长。如果需要具体分析原因,需要看病历,或你介绍详细的第二产程经过
给你看个案例:新生儿颅内出血医疗事故
(2018)皖0422民初1269号
2017年2月15日22:35,杨XX 因“停经40+4周,不规律性腹痛2+小时”入住XX 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诊断为“妊娠40+4周G1P0,L0A待产”。入院检查:BP100/60mmHg,宫高30cm,腹围100cm,L0A,胎心142次/分,先露头S-3,宫颈评6分,宫口未开,胎膜未破,骨盆测量正常范围,B超提示:晚孕,脐带绕颈一周;2月16日8:00检查:宫口2cm,宫缩弱,胎膜未破;15:25检查:胎心音佳,宫口扩3cm,胎头S-2,决定给予静滴缩宫素处理;20:00检查:出现胎头偏快,胎心监护评分10分;22:30检查:宫口全开;2月17日0:00检查:出现胎心减慢(70-100bpm),胎头S+1,胎膜已破,可及产瘤,上推胎头未见羊水流出,予以吸氧、左侧卧位、常二联静滴后稍好转(80-120bpm),考虑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建议剖宫产,患者及家属同意剖宫产。2月17日1:09-2:00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胎儿尹某1,体重3670g,阿氏评分3分,立即予以清理呼吸道、局部刺激、正压给养、肾上腺素及纳洛酮注射、碳酸氢钠静滴等处理,10分钟后阿氏评分9分,胎盘胎膜娩出完整,建议患儿转上级医院。
2月17日2:30尹某1入住淮南XX 医院,检查见“反应差,哭声弱,面色苍白,口唇无发绀,呼吸较促,欠规则,四肢肌张力高,原始反射弱”,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颅内出血3、新生儿硬肿症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6、头皮血肿。
给予完善检查和抗感染、止血、营养神经、对症支持治疗,2017年3月3日出院。此后,尹某1又到合肥、上海等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此后,双方经XX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尹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本院委托进行鉴定。
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XX 县妇幼保健院在杨XX 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淮南XX 医院对尹某1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与患儿所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并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医损鉴字第8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X 县妇幼保健院对杨XX 及其子尹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尹某1目前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建议参与度50%左右;2、淮南XX 医院对尹某1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尹某1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XX 在XX 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过程中,出现新生儿尹某1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症状,经司法鉴定,XX 县妇幼保健院对杨XX 及其子尹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按鉴定的参与度对尹某1目前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尹某1所称XX 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尹某1诉请的医疗费,应按本院核实认定的数额计算。XX 县妇幼保健院预付的医疗费可从其应付医疗费中抵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尹某1本次诉讼的医疗费44566.45元,由被告XX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22283.23元,从其预付的医疗费中抵除;
二、驳回原告尹某1对被告淮南XX 医疗集团XX 医院的诉讼请求